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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为损坏”成商家“挡箭牌”
作者:王淇 来源:辽宁法制报 责任编辑:YF 日期:2008年1月4日
 
 编者按:
    数码产品的售后维修问题一直是老大难,其中对“人为损坏”的界定,就是一个难点。

  相机七天出问题 久拖不决

  消费者陈先生于2007年12月4日在沈阳某电器商场某品牌专柜购买了一部相机,使用了两次后,12月11日时发现相机显示“无记忆卡”,陈先生在12月12日下午找到该专柜的售货员,说明情况并经过其查看后,售货员开具了收据,称要将相机拿到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,检修结果是质量问题就予以保修,是人为损坏就不能保修。当天下午,在陈先生的多次电话催问下,该专柜的售货员才将相机送到特约维修站。12月13日和12月14日,维修站的工作人员先后三次答复陈先生,原因均是“此相机已有人拆过,不属于保修范围”,陈先生反复与专柜售货员和维修站的人员沟通后,维修站第四次答复又改口说相机没有人拆过,可能是修理师傅看错了。

  “我是出于对这一品牌和电器商场的信任,才在这个地方购买相机的。出现问题后,几天内去了专柜三次,电话打了十多次,却遭遇工作人员相互推拖,售货员推到售后服务部,售后服务部又让我等候调查结果,一直到今天都没得到处理意见,商家的这种做法侵害了我的权益!”陈先生气愤地说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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